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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2)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代制度,省下辖府、直隶州,府下领县和散州。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厅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别,直隶于省的厅称为直隶厅,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有少数直隶厅领县;归府管辖的厅称为散厅,散厅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府、厅、州、县。
  (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属州,一般均领县。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散州)则不领县。
  (3)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元代的“行省—→路或直隶府—→属府或属州—→县”或明代的“省—→府—→属州—→县”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省—→府或直隶州或直隶厅—→县或散厅或散厅)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
  (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县。在西藏则设立营。
 
  自秦朝至清末,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经历了郡县制时期、州制时期、道(路)制时期和省制时期四大阶段,历时二千一百三十二年。
  ⑴行政区划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变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
  ⑵在行政区划中,各地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比不发达的地区地位高。在秦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要比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发达,所以在全国一级行政区划40多个秦郡中占有30多郡,而秦岭、淮河以南的广大地区仅有全国四分之一的郡。西晋初,全国一级行政区划19个州中,秦岭、淮河之南的地区有7个,占三分之一强,但多数州依然在秦岭、淮河之北,这与当时经济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的情况是一致的;西晋末,全国21州,秦岭、淮河之南的地区占有9个,为七分之三,比例比西晋初高,这与西晋时南方的经济发展较快有关。到唐代,南方的经济虽发展较快,但经济中心仍在黄河中、下游,所以唐初全国一级行政区划十个道中,秦岭、淮河之南占有4个,后来的15道中南方占有6道。这种状况在宋代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北宋全境一级行政区划24路中秦岭、淮河以南占有14路。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数字超过黄河中、下游地区,这在中国行政区划史上是第一次。这种变化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也是同步的,在宋代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经济已赶上了黄河中、下游。明成祖以后全国一级行政区划13省中,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占有9个,而那时虽然政治中心在北京(直隶),经济中心却在南方。清朝内地一级行政区划18省中,秦岭、淮河之南占有13省,即占三分之二,这与当时南方的经济远远超过黄河中、下游的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⑶每个时期乃至每个朝代的行政区划单位都有变化,但变化最大的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秦汉为郡,魏晋南北朝为州,唐为道,宋为路,元明清为省,实际上元为行省,明为布政使司,清为省。
  ⑷历时二千多年,经历五个时期、十多个朝代,中国行政区划制的最基本单位——县,始终没有多大变化。这或许说明,行政区划制的最基本单位是最稳定的,而最高一级单位则是最不稳定的。
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府、厅、州、县。
  ⑸愈早诞生的行政区划单位,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地位愈低的趋势。如县是中国最早出现的行政区划单位,在秦汉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汉以后又降为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郡在秦汉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到魏晋南北朝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州在魏晋南北朝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唐、宋的道(路)制时期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至元、明、清的省制时期降为第三级行政区划单位;路在宋朝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元代则降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
  ⑹行政区划系统也在不断演变之中。春秋为一级制,战国为二级制,秦汉基本上是二级制,魏晋南北朝为三级制,隋代为二级制,唐、宋为三级制,元、明是三级和四级行政区划混合制,主要是四级制,清代是三级制。可见,在中央集权制的前期,行政区划以二级制为主;在中央集权制的中、后期,行政区划则以三级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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