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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官制

  清朝(公元1644~1911年),共267年。清入关前传两帝,入关后传十帝,清太祖(努尔哈赤)、清太宗(皇太极)、清世祖(福临)顺治、清圣祖(玄烨)康熙、清世宗(胤祯)雍正、清高宗(弘历)乾隆、清仁宗(颙琰)嘉庆、清宣宗(旻宁)道光、清文宗(奕宁)咸丰、清穆宗(载淳)同治、清德宗(载湉)光绪、清逊帝(溥仪)宣统。
 
  清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缘袭明朝,将明朝的承宣布政使司正式称为行省,成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
皇帝
中央政府
顺天府 (道)
直隶省 府、直隶州、直隶厅 散州、散厅、县
行 省 府、直隶州、直隶厅 散州、散厅、县
 
  ⒈省之官吏
  清朝的省官吏主要设有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学政、盐运使等。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此外,还有省直属的分司诸道之官吏等。
区划 官职 品级 备注


总督 从一品 掌一省或数省之军政,统文武,无所不管
巡抚(1人) 正二品 统一省之军政,受总督之节制。
布政使即藩台(1人) 从二品 掌出纳钱谷,考核官吏,下有理问、照磨、经历等官。
按察使即臬台(1人) 正三品 掌刑名按劾,下有经历、照磨、司狱。
提督学政(1人)   例以翰林官简充,掌全省学校贡举,品级依原官。
盐运使(1人) 从三品 掌治盐政,下有经历、知事、库使等,只产盐区设。
分司
诸道
守备道 正四品 掌所辖各道内的特殊庶政。
盐法道
粮储道
河工道
……
特殊区域 驻防将军(满人) 从一品 下有副都统,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
  ⑴总督、巡抚
  清代将明代临时派遣性质的总督、巡抚发展成地方常设机构,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成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辖区内的军政、民政的封疆大吏,同时为了便于节制指挥地方部队和督察本省文武官员,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和河道、漕运总督则例加“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位在巡抚之上,秩正二品。清代总督还有“部堂”、“总制”等俗称。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地位略次于总督。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
  清初总督数额及辖区还不固定,清前期的总督,在军、政、财务及人事各方面,多受中央牵制。一切较大的政务都须奏报皇帝,受旨而行,偶有越轨,立遭法办。且多由满人担任,汉人难以染指。到乾隆年间始成定制。
  鸦片战争前,清朝全国有八总督十六巡抚。八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南京)、闽浙(福州)、两湖(武昌)、陕甘(西安)、四川(成都)、两广(广州)、云贵(昆明)总督。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开始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公元1885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
  太平天国革命后,清廷中央政权实力削弱,为加强地方政权以巩固其统治,督、抚的权力皆有增加,总督可以“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全权负责辖区内的重要事务。汉人也往往被任命为总督。清末,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
  ⑵布政使、按察使、提督学政、盐运使等
  自清圣祖(玄烨)康熙分全国为十八行省后,清德宗(载湉)光绪时又增设新疆省、台湾省,后又将满洲分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称为东三省),合计为二十三行省,割让台湾后则成为二十二省。布政、按察两使,为一省之实际主要行政司法机关,称为两司。
  ①布政使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或藩司),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减一人),俗称藩台或藩司,从二品。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州县。巡抚和布政使是同级别的官员,但是布政使要受巡抚的节制。布政使其下设有: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左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设);都事一人,从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浙江、福建、四川、山西、甘肃各一人);检校一人,正九品(雍正二年裁)。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库大使一人,正八品。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贵州省不设右布政使;废除南直隶部院侍郎,置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十八年(公元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驻江宁、右布政使移驻苏州。
  清圣祖(玄烨)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陕西省分省,陕西右布政使移驻巩昌治甘肃;七年湖广省分省,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治湖南。六年(公元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改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改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同时定制将每省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陕西仍为两人,称为“守道”。八年(公元1669年),直隶省设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衔;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移驻兰州为甘肃布政使。
  清世宗(胤祯)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直隶守道改为直隶布政使。
  清高宗(弘历)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停止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江苏布政使分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至清朝中叶共有十八布政使司,俗称“十八行省”或“内地十八省”。  
  清德宗(载湉)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驻迪化府。十三年(公元1887年)台湾建省,增设福建台湾布政使,驻台北府。
  清逊帝(溥仪)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设为财政公所,主官仍称布政使,废止经历以下各官职。
  ②按察使
  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或臬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俗称臬台,正三品,掌一省之司法、刑名按劾、刑狱诉讼和驿传等,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属官有经历、照磨志司狱等。巡抚比按察使官级大一极,可以说巡抚是他的上级。
  ③提督学政
  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亦称督学使者,俗称学台,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及贡举之事。清世宗(胤祯)雍正年间始设,每省一人。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提督学政均是中央派各省主持乡试之官。三年一任,任职期间,均保持提学任职以前的品级,但与布政使、按察使等同,与督抚平行,不问本人官阶大小,在此期间皆按钦差待遇。清德宗(载湉)光绪未年(公元1906年)改称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④盐运使
  都转盐运使司(简称运司),始置于元代,设于产盐各省区,明清相沿。长官为盐运使,其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运销、征课、钱粮支兑拨解以及各地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盐课提举、盐课司大使等官。这些官员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他们不仅管理盐务,有的还兼为宫廷采办贵重物品,侦察社会情况,是当时能够大量搜刮民脂民膏的一个机构。
  清世祖(福临)顺治二年(公元1647年),清廷在扬州设立两淮都转盐运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两淮巡盐察院署的长官称两淮巡盐御史,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的长官称两淮都转盐运使,或运司使,从三品。其所谓两淮,系指淮南与淮北而言;其所谓盐运使司,即盐运使所在的衙门。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下设通、泰、淮三分司和30个盐场(后合并为23盐场)。盐运分司的长官由盐运司的属官(运同、运副、运判)兼任,各盐场设场大使一人,执掌场课收纳、产收缉私等。盐运司的属官还有监挚同知(正五品,负责核对盐斤)、批验所大使(正八品,专掌盐引批验)、库大使(正八品,掌收纳盐课及其库贮)。
  ⑤分司诸道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司道介于省府(州)之间的监司官,职司风宪,综核官常,监掌省区各道之特殊庶政,为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之助手。每道设道员一人,俗称道台。如,盐法道、粮道(粮道或粮储道)、河道(河道或河工道)、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道员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道员官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
 
  ⒉京府之官吏
  京师所在地的顺天府,是首都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设府尹一人,管理京府的政令,府尹的职位特别显赫,品级为正三品,高出一般的知府二至三级,为钦派大臣,由大学士、尚书、侍郎级大臣兼任。正三品衙门用铜印,惟顺天府用银印,位同封疆大吏的总督、巡抚。顺天府所领五州十九县虽然在直隶总督辖区内,但府尹和总督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北京城垣之外的地区由直隶总督衙门和顺天府衙门“双重领导”,大的举措要会衙办理。北京城垣之内,直隶总督无权过问。有府丞一人、治中一人。下有经历照磨、司狱崇文门副使等各一人。所属府学,置有教授与训导,满汉各一人。其中大兴、宛平两县,称为京县,知县(正六品)各一人,掌声一县之政事。
  另有奉天府,亦为京府。天聪八年设盛京,清世祖(福临)顺治元年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改行省。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属官,大事呈报。
区划类别 官职 品级 备注


顺天府 府尹1人
正三品 掌声京府之政,辖大兴、宛平两京县。
京县 大兴知县1人 正六品 掌一县之政,下有县丞、巡检、典史 ……
宛平知县1人
奉天府 府尹(满洲一人)
正三品  
府丞(汉族一人)  
 
  ⒊府、直隶州和直隶厅之官吏
  各省之下的府、直隶州、直隶厅。诸府,府置知府一人(从四品),为一府长官,掌一府之政教,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好。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下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此外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检校及诸大使等职。
  直隶州,州有大小,凡统治地方人多的大州并直隶于布政使司,与府同级,地位与府大致相同,称直隶州。其外州,称为散州,地位略同于县。散州属府管辖,称属州或散州。直隶州置知州一人(正五品),掌一州政事,下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直隶州常以知州、同知兼行知县事,其区内不另设知县。
  直隶厅,次于州者有厅,厅亦有直隶厅与属厅(或简称厅)之别,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其外的厅,称为散厅,散厅属府管辖,地位略同于县。直隶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规制与直隶州略同。直隶厅常以知州、同知兼行知县事,其区内不另设知县。
  府、直隶州和直隶厅设有官学,各置“儒学教授”一人(正七品)。
区划类别 官职 品级 备注

知府(1人) 从四品 掌一府之政,下有同知、经历、照磨、司狱、仓库大使。
直隶州 知州(1人) 正五品 掌一州之政,下有通判、吏目、巡检、税课大使。
直隶厅 同知(1人) 正五品 掌一厅之政,下有通判等。
 
  ⒋县、散州和散厅之官吏
  府、直隶州和直隶厅之下的县、散州和散厅。县之长官为知县,品位低于州厅,正七品。知县掌一县之政令教化,凡平赋役、听狱讼、督贡士,以及养老祀神,皆须躬亲。所属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典史、巡检、驿丞、税课大使等。清末全国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
  散州,州有大小,大州并直隶于布政使司,与府同级,称直隶州。小州属府管辖,与县同级,称属州或散州。散州亦置知州一人(从五品),其下有州同、州判、吏目、巡检等。清末,全国已设散州一百四十五个。
  散厅,厅有大小,大厅直隶于布政使司的,地位与府大致相同,称为直隶厅,小厅属府管辖,地位略同于县,称为散厅,直称为厅。其长官称同知或通判(从五品),属员与散州略同。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
  县、散州和散厅设有官学,置“儒学教谕”一人(正八品),掌训迪生徒之事。 
区划类别 官职 品级 备注

散 州 知州(1人) 从五品 掌一州之政,属官如直隶州。
散 厅 同知(1人) 从五品 掌一厅之政,属如直隶厅。
知县(1人) 正七品 掌一县之政,下有县丞、主簿、典史等。
 
  ⒌土司制度
  清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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