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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方官制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优如元朝的“腹里”。南北两直隶与十三简称布政使司,俗称两京十三省。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之初,明太祖规定地方区划,袭用元朝分天下为十三行省,其直辖于南京应天府者称为直隶。改元朝的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布政使之外有按察使,布政、按察两使分掌民政与司法,为一首最高长官。省下为府、州、县,有知府、知州、知县。
  明成祖(朱棣)迁建北平(今之北京)为京师,乃增设北直隶,而以南京为陪都,在形式上成为两个政治中心,官制上形成了重复的两个中央官制。北京的中央政府有诸部寺监,南京也设有诸部寺监。所不同的是,南京的诸部寺监为闲散之官,有名无实,国家用于眷养有清望的大巨,成为一种名誉官职。这是前朝所无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特殊现象也是由于“靖难”之变所构成。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顺天府
府、直隶州
县、属州
南京应天府
府、直隶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隶州
县、属州
 
  ⒈南北两直隶
  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将其他近畿诸府州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安徽、江苏两省,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应天府设有府尹为长官。
  北直隶称北京,包括今河北、辽宁两省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顺天府设有府尹为长官。
类别 官府 官职 品级 备注




北京
顺天府
府尹(1人) 正三品

下设儒学教授、训导、经历、知事、照磨、检校等官。府尹掌京府(北京)之政。所辖有宛平、大兴两县,谓这京县,京县知县正六品。

府丞(1人) 正四品
治中(1人) 正五品
通判(6人) 正六品
推官(1人) 从六品
南京
应天府
府尹(1人) 正三品 下设儒学教授、训导、经历等官。府尹掌南京之政。所辖有上元、江宁两京县。
府丞(1人) 正四品
治中(1人) 正五品
通判(2人) 正六品
推官(1人) 从六品
 
  ⒉总督与巡抚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是明成祖(朱棣)在省级之上临时设置的两官。那时,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有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就是总督,后者就是巡抚。总督和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明代宗(朱祁钰)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总督主要负责地方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要负责地方民政,往往为御使出使之职。巡抚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抚辖两布政使司地,有的一省一巡抚。有的一省几巡抚。有的在几省交界处设置一巡抚。
  督抚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后来这种官制相缘到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遂成为地方封疆大吏。
 
  ⒊省、府(直隶州)、县(属州)
  省(布政使司)下有府、州、县行政区划。明初改元之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将近畿诸府州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州有大小,有直隶州、属州之别。大的州直隶于省,称为“直隶州”,地位与府相同,行政级别等同于府,直隶州一般均有领县;小的州,属府管辖,称为“属州”,地位与县相同,属州或有领县。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直隶州或属州)以下有县。因此,明朝行政区划系统三级制“省(布政使司)—府或直隶州—县”和四级“省(布政使司)—府—属州—县”制并存。
皇帝
中央政府
   省(布政使司) 府、直隶州 县、属州
布 政 使(承宣布政使司)——民政兼司法
知府、知州
知县、知州
按 察 使(提刑按察使司)——监察兼司法
都指挥使(都指挥使司)——军事
指挥使(卫)
千户(所)
  ⑴省之官吏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分掌地方民政、刑狱、军政。三司长官布政使、按察使与都指挥使,同为封疆大吏。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
类别 官府 官职 品级 备注




使
承宣
布政使司
左右布政使(1人) 从二品 下有经历、都事、照磨、理问、司狱及各大使等官。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参政参议则分司诸道,道为省府上之一种监司区划。
左右参政(无定员) 从三品
左右参议(无定员) 从四品
提刑
按察使司

按察使(1人)

正三品 下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官。按察使掌一省之刑名,所属之副使佥事议则分司诸道。
副使(无定员) 正四品
佥事(无定员) 正五品

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 正二品  
   
   
  ①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朱元璋攻下集庆之后自领江南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公元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如广东“省”于廷寄等正式公文中称作“广东等处布政使司”。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变更地方行政区划,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南京(南直隶)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故名“直隶”。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公元1381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承宣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公元1382年)设云南承宣布政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降为正三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制。
  明成祖(朱棣)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五年(公元1407年)设交趾承宣布政使司;十一年(公元1413年)设贵州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裁撤交趾承宣布政使司;全国除了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通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明初到明英宗(朱祁镇)正统年间,承宣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一般布政使进入中央多为尚书、侍郎,而中央一般委任都察院都御史、御史等出任布政使;明代宗(朱祁钰)景泰后承宣布政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承宣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三品;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左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粮道(一人,主要负责征收田赋)、督册道(人员不限,设立情况依据本布政司情况而定)、分守道(任意,主要负责向各府、直隶州传达、催办布政司的公事)。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②提刑按察使司
  明代地方上分为省、府(州)、县(属州)三级,其中,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监察与司法,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提刑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提刑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  
  在承宣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分巡道等,由提刑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之(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等由山西省兼管)。
  ③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明朝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掌一方军政,统率其所辖卫所,属五军都督府而听从兵部调令。长官都指挥使(正二品官),掌管地方军事。
  明初,废元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武官号,根据山川形势,分设卫、所。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三年(公元1371年),升杭州等八卫为都卫。五年,设亲王护卫指挥使司,统诸王府护卫。八年,改在京留守都卫为留守卫指挥使司,诸外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初设十三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司初隶属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1年), 丞相胡惟庸谋反,废中书省,因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404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其后沿革,设废不一。
  明朝最著名的两个都司:乌思藏都司和努尔干都司。
  乌思藏都指挥使司,简称“乌思藏都司”,是明朝对今西藏自治区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以及锡金、不丹的最高军政管辖机构。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乌思藏内附,六年(公元1373年)置乌思藏卫(今拉萨),属西安行都司;七年(公元1374年)改置乌思藏都指挥使司,治所乌思藏。明朝政府还采取“僧官制度”,封喇嘛教僧人为卫所的指挥使、同知、通判等官。最高僧官为法王,任乌思藏都指挥使,世袭。可见西藏地区与明朝中央政府是隶属关系,此关系一直维持到万历、崇祯时期。
  努尔干都司,永乐二年(公元1403年),明成祖(朱棣)在黑龙江下游今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区塔赫塔设置努尔干都司来管理当地各少数民族。辖境包括今黑龙江、精奇里江、乌苏里江、松花江流域,北至外兴安岭以北。永乐九年,明朝又征服了苦兀(明朝初年在今库页岛上的一个少数民族部落),辖境扩大到库页岛,在岛上设置了囊哈尔卫。
  ⑵府、直隶州之官吏
  承宣布政使司下的府、直隶州。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一般府之长官称知府,唯顺天、应天两京府之长官皆称府尹,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钱粮、治安。大的州直隶于省,称为“直隶州”,地位与府相同,直隶州一般均有领县,直隶州之长官知州,品秩为从五品。
官府 官职 品级 备注
知府(1人) 正四品 下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同知(无定员) 正五品
通判(无定员) 正六品
直隶州 知州(1人) 从五品 下有吏目等官。知州掌一州这政,州有直隶州与属州两种,直隶州同府,属州同县。
同知(无定员) 从六品
判官(无定员) 从七品
  ⑶县、属州之官吏
  府、直隶州之下为县、属州。县之长官称知县,为正七品官。小的州,属府管辖,称为“属州”,地位与县相同,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属州之长官称知州,官员建制略同于县。
官府 官职 品级 备注
知县(1人) 正七品 下有典史等官。知县掌一县之政。
县丞(1人) 正八品
主簿(1人) 正九品
属州 知州(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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