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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地方官制

  北宋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潘镇节度使(道)、州、县”三级。
  宋太祖(赵匡胤)乾德(公元963年)以后,分全国为十三道:河南道、关西道、河北道、河东道、淮南道、江南东道、江南西道、陇右道、山南东道、山南西道、剑南东道、剑南西道、岭南道。诸道设置转运使,以总财赋,
  宋太宗(赵匡义)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为了统治的便利,袭唐朝旧制,设二十一路,第三年后又为十九路。端拱二年(公元989年)改为十七路。淳化三年(公元992年)有十六路。在淳化四年(公元993年)把全国又合并为两京(东京、西京)十道,去陇右、山南东、山南西三道,并剑南东、西道为一;改岭南为广南道;增设两浙道。但第二年即废。可见,在淳化五年以前的15年中,宋太宗赵匡义一直实行“道”、“路”并存的行政区划制。
  宋太宗(赵匡义)淳化五年(公元994年)后,正式废去道制,改为路制,但路的设置也未有定规。在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始定天下为十五路:京西路、京东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西川路、峡西路。
  宋真宗(赵恒)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增至18路,分四川路和峡西路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4路,分江南路为江南东路和江南西路。
  宋神宗(赵顼)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增至二十三路,分淮南路为东、西两路,分陕西路为永兴军、秦风两路,分京西路为南、北两路,分河北路为东、西两路,分京东路为东、西两路。但,京畿所在的开封府则不在二十三路之列。
  宋徽宗(赵佶)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将国都开封府置为京畿路,合称为二十四路。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宋与金联盟,约定灭辽后,金将燕云十六州归还宋朝,因而宋拟置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但金灭辽后失约,所以北宋末年号称拥有二十六路,实际上还是二十四路。
  南宋仅有半壁江山,宋高宗(赵构)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分为十六路,两浙东路、两浙西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京西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福建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
  宋宁宗(赵扩)嘉定元年(公元1208年)改为17路,把利州分为东、西两路。
 
  ⒈宋代的路及其分司机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官僚很多。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宋太宗赵匡义淳化五年(公元994年)后,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等。这些官员均由皇帝委派。路的财、政、刑、兵等权分属不同的机构和个人掌管。需要说明的是,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此路一级一直被视为监察区。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行政机构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制。
  经略安抚司:帅,经略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政长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带都总管衔,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在安抚司中,又设走马承受1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职权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认真负责。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
  转运司:漕,转运使、副使、判官,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又兼管监察官司吏之事,保障上供及地方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南宋改为漕司。
  提刑司:宪,提点刑狱公事,管司法和刑狱。
  提举司:仓,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管赈荒救济事宜,掌常平仓及贷放钱谷等事务。
  提学司:学,提举学事公事,掌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
  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说:“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⒉宋代的府、州、军、监
  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宋代的府、州、军、监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
  府,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州,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只管兵戎,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成为县以上的一个行政区域,一般设在冲要之地,一个军等于一个州或府,直辖于路。军的长官一般由中央派员,称“权知军州事”(意谓暂时主持地方军队和民政事务),简称“知军”,也有称军使。知军实际是宋朝时以朝臣身份任知州,并掌管当地军队。对此,龚延明先生在其所编著的《宋代官制辞典》中称:军一级长吏称“军使”或“知军事”,如云安军使、知光化军。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改称永康军。北宋思想家理学家周敦颐、南宋思想家朱熹、书画家赵孟奎都曾任过知军。
  监,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⒊宋代的县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
  宋代的县分为,赤县(在京城内)、畿县(京城外)、望县(四千户以上)、紧县(三千户以上)、上县(二千户以上)、中县(千户以上)、中下县(不中千户)、下县(五百户以下)  
  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宋代的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部分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⒋宋代的乡、里
  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据《文献通考·职役考》记载,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物,二是弹压农民。  
 
  ⒌宋代的地方官制的特点
  第一,府州设通判。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害;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容易独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三年一易。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地方的情况。  
  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管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
  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军、监、县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是,宋代这种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压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镇压人民的权力分离出来,由专人分管。并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镇压。按当时规定:县一万户以上者,派武装弓手50名,七千户以上者40名,五千户以上者30名,三千户以上者25名,二千户者20名,一千户者15名,不满一千户者10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若“强盗”较多之处,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镇压。  
 
  ⒍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
  地方官的监察,由通判负责。同时,皇帝还经常派遣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到各地去监察,这些都属于外任御史。转运使本来是管理财政的,但也兼任监察官吏。南宋时,地方监司官职权加重,安抚使称帅臣,宰相外出巡事时,虽说是典州,亦必兼此职。后来在安抚使之上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州而位在诸路帅臣之上,成为一路之长官。开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开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声。
 
  ⒎宋代的节度使和观察使
  宋代以节度使和观察使合称“两使”。自唐末以来,节度使之权虽重而除授极滥。宋代派文臣知军州事、代替节度使之职,于是节度使之权虽尽去,而官位反而提高,只有亲王外戚及前任将相大臣中有特殊资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为某某道或某某军节度使,实际并不履任。例如元丰中,镇江军节度使检校太傅韩绛为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镇江军节度使为虚衔,判大名府才是实职。
  凡节度使兼中书令或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者谓之使相,检校官加节度使出判府州者,亦谓之使相。节度使、观察使、留后本是唐代藩镇以其亲信留充后务之称,作为次于节度使一级官名,后改为承宣使。此外,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以及刺史都作为虚衔,虽带某州之名,但并不履某州之任,名为“遥郡”。
  宋代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实亡,但两使之下的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等幕职却依然如故,就连防御使、团练使、权知军州事都仍有幕职,作为入官的初阶,这是一种奇特的制度。佥事,官名,全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由京官担任的称签判,非京官选任的称判官。签判或判官之下的幕职官,其实都是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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