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起初仅用兵时派为总督军务;成化五年(1469年),专设两广总督,以后逐渐增置。那时,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有两种头衔,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就是总督,后者就是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 |
清朝时,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鸦片战争(1840年)前,清朝全国有八总督: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陕甘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闽浙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公元1906年增设东北总督。 |
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公元1884年,增设新疆省,开始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公元1885年,增设台湾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 |
地方官中与总督职司平行而地位略低半级的,是巡抚,只管一个省。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 |
总督,全衔一般为“总督某某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根据职责不同,少数总督全衔有所变化,如直隶总督还加上“管理河道”,两江总督加上“操江、统辖南河事务”,陕甘总督加“管理茶马”。总督系正二品官,加尚书衔为从一品,一般称“部堂”、“制台”、“制军”;加大学士衔为正一品,可与大学士一样称“中堂”。其职责为“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因此,清代定例各省总督加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不加尚书衔者,俱加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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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隶总督 |
辖直隶省,治保定天津;地位最高,为总督之首,后来直隶总督又兼北洋大臣,权势更重; 直隶总督在同治三年(1864年)加钦差大臣、三口通商事务,授为北洋通商大臣,常驻天津,冬天还驻保定。 |
直隶总督的前身是设于顺治五年(1648年)的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当时预定的总督府设在直隶大名府。(直隶总督——顺治5年至15年) |
顺治十五年(1658年),降为直隶巡抚。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置直隶总督一职,驻地依旧位于大名。(直隶总督——顺治18年至康熙8年) |
康熙八年(1669年)裁撤总督一职。 |
雍正元年(1723年),重设直隶总督一职。(直隶总督——雍正元年至乾隆28年) |
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隶总督兼管黄河的防汛和治理工作。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直隶总督兼任直隶省巡抚。(直隶总督兼巡抚——乾隆28年至同治9年) |
咸丰三年(1854年),长芦盐场的盐政划归直隶总督直辖。 |
同治九年(1870年),清廷将天津、营口和烟台三个口岸的通商事宜,划归直隶总督管理,并将北洋通商大臣一衔授与直隶总督。自此直隶总督多驻在天津,在冬天外贸淡季,才回到保定。(直隶总督、巡抚兼北洋通商大臣——同治9年至清朝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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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江总督 |
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治南京,地位次之,晚清两江总督又兼南洋大臣,权势也日重。 |
两江,指江南省(今江苏、安徽两省及上海市)和江西省,是清王朝的财赋重地,也是人文荟萃之区。两江总督是地方最高长官,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多由满人担任,之后汉人渐多。从康熙四年(1665)到宣统三年(1911),有影响的计80余人,98任,历247年。两江总督署位于南京城正中,明汉王府旧址。 |
两江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江苏、安徽和江西三省的军民政务。由于清初江苏和安徽两省辖地同属江南省,因此初时该总督管辖的是江南和江西的政务,因此号两江总督。 |
该职的前身为顺治四年所设置的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总督府驻江宁。 |
顺治九年,总督府一度迁往南昌,改名江西总督,不过很快恢复旧制。顺治十八年和康熙十三年,江南、江西两度分置总督,不过在康熙四年和二十一年两省同归两江总督管辖。 |
康熙元年,操江事务划归江南总督管理,康熙二十一年仍合,正式定名为两江总督。 |
雍正元年,授与历任两江总督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之官衔。 |
道光十一年起,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 |
自同治五年,历任两江总督兼管五口通商事务,授为南洋通商大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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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甘总督 |
辖陕西,甘肃二省,治西安,地位较闽浙稍低,晚清左宗棠任陕甘总督时,陕甘地位只在直隶与两江之下,又当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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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广总督 |
辖湖南、湖北二省,治武昌;两湖总督原为湖广总督,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定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习惯上也称湖广总督。 |
湖广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正式简称为湖北湖南总督,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湖北和湖南的军民政务。因湖南、湖北两省再明朝时同属湖广省,因此通称为湖广总督。 |
该职的前身为顺治元年所设置的湖广总督,总督府驻武昌。 |
康熙七年被废,九年再次设置。康熙十九年,改川湖总督复为湖广总督,还驻武昌。康熙二十六年,更名湖北湖南总督。 |
光绪三十年起,历任湖北湖南总督兼任湖北巡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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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广总督 |
辖广东、广西二省,治广州;湖广与两广地位相当,总督权势也相当,只是晚清两广地位日渐重要,地位在湖广之上。 |
两广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广东和广西两省的军民政务。 |
两广总督的前身为顺治元年所置的广东总督,当时总督驻广州,兼辖广西。 |
顺治十二年,总督府迁往梧州。 |
康熙二年,别置广西总督,广东总督移驻廉州。次年,撤销广西总督,广西政务复归广东总督管辖,广东总督迁驻肇庆。 |
雍正元年,重设广西总督,次年再次裁撤。雍正七年,为统一西南军事指挥权,镇压苗族起事,广西政务暂归云贵总督兼辖。雍正十二年,广西政务仍隶广东总督管辖,更号两广总督。 |
乾隆十一年,两广总督迁回驻广州。 |
光绪三十一年起,两广总督兼任广东巡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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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闽浙总督 |
辖福建、浙江二省,治福州;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 |
顺治二年,设立福建总督,总督府驻福州,兼管浙江。顺治五年,改名为浙闽总督,总督府迁往衢州,仍兼管福建。顺治十五年,两省各设总督,福建总督府驻漳州,浙江总督府驻温州。 |
康熙十年,将福建总督府移往福州。次年,取消浙江总督。康熙二十六年,福建总督更名福建浙江总督。 |
雍正五年,特授李卫总督浙江,整饬军政吏治,并兼巡抚事;郝玉麟以浙闽总督专辖福建。十二年,又撤销浙江总督,仍合为一。 |
乾隆元年,诏依李卫例,特授嵇曾筠为浙江总督,郝玉麟仍专辖福建。三年,嵇曾筠入阁,郝玉麟仍总督闽、浙如故。闽、浙或分或合,至是始为永制。 |
光绪十一年起,取消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光绪十一年(1885),清朝正式设立台湾省,命刘铭传为首任台湾巡抚,归闽浙总督管辖,至此闽浙总督统管福建、浙江、台湾三省军民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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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川总督 |
辖四川省,治成都;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四川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四川省的军民政务。 |
顺治元年,设立四川巡抚,驻扎在成都,不设置总督。顺治十年,因为四川省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乃下诏陕西总督孟乔芳兼督四川。顺治十四年,停止陕西总督兼辖,专置四川总督,驻重庆。 |
康熙七年,更名为川湖总督,迁往荆州。康熙九年,又还驻重庆。康熙十三年,四川省别置总督一人。康熙十九年,四川省隶陕甘总督,其川湖总督取消,归湖广总督兼理。 |
雍正九年复置,驻成都。 雍正十三年又取消。 |
乾隆十三年,以金川用兵,始定为专缺,兼管巡抚事。乾隆二十四年,四川总督兼辖陕西,寻停兼辖。 |
宣统元年,以将军所辖松潘、建昌二镇,阜和协所属各营,建昌、松茂二道府、厅、州、县、改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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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贵总督 |
辖云南,贵州二省,治昆明,地位最为低下为总督之末。云贵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云南,贵州两地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云南、贵州两省的军民政务。 |
顺治十六年,设立经略,然后改设总督。 |
康熙元年,分别设立云南总督,总督府驻曲靖;贵州总督,总督府驻安顺。康熙三年,取消云南总督,由贵州总督兼任,总督府迁贵阳。康熙十二年,又恢复云南总督,总督府仍驻曲靖。康熙二十六年,云南总督府迁云南府。 |
雍正十年,云贵总督兼辖广西。 雍正十二年,云贵总督恢复掌管两省。 |
光绪三十一年,云贵总督兼任云南巡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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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东北总督 |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增设,管辖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治盛京。东北地区原为将军辖区,清末改革官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建立行省,设东三省总督以钦差大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之职任,为总理三省军政旗事务的最高军政长官。 |
东三省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在清末总管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三省的军民政务。 |
前身为康熙元年所置的奉天将军。 |
光绪二年,加总督、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的头衔。并且兼任奉天兵、刑二部尚书及奉天府尹。光绪三十二年,东北改制,三个将军辖区改建为行省,改奉天将军曰东三省总督,并加授钦差大臣的头衔,驻地分别为三省的省会。 |
宣统二年,兼任奉天巡抚。 |
清代历任东北总督有: |
徐世昌:1907年6月12日~1909年2月8日任东三省总督 |
锡 良:1909年2月8日~1911年4月20日任东三省总督 |
赵尔巽:1911年4月20日~1912年2月12日任东三省总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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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巡抚的省份有:直隶、陕西、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山西、甘肃、福建、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后来又依次增设了新疆、台湾、黑龙江、吉林、奉天巡抚。共计二十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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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总督、巡抚之外,清政府还设有漕运、河道衙门,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的品佚与各省巡抚一样,漕运总督如加尚书衔与各省总督一样为从一品。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清朝共设北河、南河、东河三人,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管,南河由漕运总督兼管,东河为专任,名为河东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亲辖的军队称为“漕标”;河道总督亲辖的军队称为“河标”。 |